政法委紅頭文件
  縣桃園婚禮佈置政法委文件建議維持有罪判決
  相關部門稱只是建議非干涉 檢察房屋出租院撤訴後公安稱案件還在偵辦
  本報記者 劉星 債務整合實習生 張雲鷺
  2013年12月23日,在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同房屋貸款意縣檢察院撤訴十天后,吳運強終於拿到了不予起訴決定書。
  吳運強涉嫌的非法倒賣土地案一直存在諸多程序問題。中國青年報先後刊發《一張違紀款罰單的背後》、《紀委有權收繳民企法人“非法所得”嗎》,披露辦案人員將200萬元追繳的“非法高雄二手餐飲設備所得”款項打入個人賬戶。
  此案歷經反覆,中國青年報記者近日獲得的一份文件顯示,就在固始縣人民法院作出重審裁定前,當地政法委還行文建議此案維持一審有罪判決。
  從2003年10月被招商回固始搞教育算起,十年過去了,當初被縣政府力捧的投資代表吳運強,如今只想趕快要回自己被追繳的錢和車,再也不敢回家鄉投資去了。
  政法委紅頭文件建議維持有罪判決
  吳運強本來以為,自己的案子應該不會再有波折了。
  吳運強原籍河南固始,十幾歲就隨兄外出務工,賣菜起家,後來在廣東中山創辦企業。
  2003年,經由當地政府招商引資,吳運強回到老家創辦雙語幼兒園。然而好景不長,由於當地配套政策未跟上,加之經營不善,學校連年虧損,2008年,吳運強將幼兒園協議出讓。
  2009年年初,幼兒園出讓後,門前土地的使用處理上發生了一些糾紛。沒過多久,“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的罪名就找到了吳運強。2009年8月,他被固始縣公安局的辦案人員從廣東抓回。
  2011年11月2日,固始縣人民法院認定吳運強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416萬元。吳運強不服,提起上訴。
  因不滿辦案過程中的種種程序問題,吳運強一度在天涯社區發帖實名舉報。
  到2013年,一切似乎都在朝好的方向發展。當年7月26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一審的有罪判決,發回重審。當年9月,警察陳紅霞也因辦理案件過程中受賄而進入司法程序。
  然而在12月,固始縣政法委發給信陽市政法委的一份紅頭文件,讓他一下子又緊張了起來。
  在這份名為《關於被告人吳運強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一案的報告》中,固始縣政法委在沒有提供新證據的前提下,以相同的材料,給出了與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大相徑庭的法律意見。
  《報告》認為,吳運強的案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並且認為“屬‘特別嚴重’的情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報告》在結尾給重審吳運強案提出兩點建議,其一是認為假如判吳運強無罪,“有違基本事實和基本法律規定,並且社會負面影響極大,必將造成固始縣的土地管理形同虛設”,“建議維持固始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第二點建議為,“如果上級審判機關認為應從多方面考量,建議庭外調解,協商解決”。
  固始縣維穩辦工作人員王峰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這份文件是因為市政法委讓縣政法委出一份材料說明才起草的,實際上是一份內部文件,對外並沒有任何效力。
  王峰表示,對於案件如何處理,應該是允許有不同意見表達的,但是對方採納與否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上級審判機關認為應該判決無罪,那也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實際上這個文件也分析到這一點了。”
  雖然稱是對內文件,但記者獲得的這份文件上,信陽市政法委的一位領導將文件批給了市中院的一位領導,希望能“慎重辦理”。知情人士稱,在文件出台後,政法委還牽頭召開了吳運強案的相關協調會。
  固始縣維穩辦的另一名工作人員宋健認為,領導批示慎重辦理並沒有什麼問題,“現在不是要防止冤假錯案嗎?”
  不過,與《關於切實防治冤假錯案的規定》中強調疑罪從無不同,這份報告是在二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建議維持有罪判決。
  從回鄉投資到深陷刑案
  吳運強曾是固始縣花大力氣招商回來的投資明星,這個只有初中文化的商人投資興辦了固始縣第一家雙語幼兒園。縣政府當時低價出讓給他的土地,最終成為他被調查的源頭。
  2003年,固始縣政府正大力動員在外地的成功商人回家鄉投資。
  通過廣交會,在廣東給學校做食堂供應的吳運強結識了縣政府的領導,在對方的大力促成下,他決心投資辦幼兒園,“當時覺得不能老是買菜,要點面子,就決定做教育,做一家最好的幼兒園,也算是回報家鄉”。
  2003年12月30日,吳運強代表中山市萬客來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客來公司”)與固始縣人民政府簽訂了轉讓合同,以約4.16萬元/畝的價格取得了約60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這一度成為當地重點宣傳的新聞,吳運強的大照片還被貼到了固始縣最繁華的蓼北路上,裝裱在巨大的紅色廣告牌中——這是當地為鼓勵商人回鄉投資而設,當地媒體也開始對他這個回鄉投資的成功人士作各種專題報道。
  按照合同約定,土地出讓金共計約250萬元應該分三次付清。第一筆是押金,第二筆則是縣政府完成“四通一平”之後,第三筆則應該在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之後。
  吳運強繳清押金後,縣政府一直沒有完成四通一平。吳運強稱自己花費了120餘萬元完成了“四通一平”。最終,吳運強196萬元出讓金和4萬元契稅。2004年9月19日,他拿到了土地使用證。
  此後,吳運強將其中的數塊土地作為股份,分別作價轉讓給他人,或者用於合作開發,或者用於抵押工程款。這就是事後被檢查機關認定的“倒賣土地使用權”。
  但按照當初的合同規定,萬客來公司“根據其實際需要在保證滿足幼兒園及配套所需的情況下,其建設用地及建築物可做其他用途”。
  買賣還是入股,這是案件的爭議點之一。固始縣政法委的紅頭文件中就表示,雖然吳運強簽署的是入股協議,但實質上是買賣合同。依據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吳運強本人和其他相關買賣方的證言。但吳運強本人在採訪中一直否認自己是倒賣土地。
  而對於當年吳運強與政府簽訂合同中規定的可以買賣的情況,縣政法委先是認為“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條款,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管理法》的規定,但政法委並未列出具體涉嫌違反了哪一條規定。
  此外,在認定買賣時,偏向於認定有罪的一方,基本都沒有提當初政府未完成“四通一平”,而是一味強調吳運強少交了50餘萬元出讓金,因而其對土地的處理過程是非法的。
  吳運強告訴記者,當時的縣領導明確表示四通一平的花費可以用來抵剩下的約50萬元出讓金,“不然他們可能給我辦證嗎?”而記者在土地使用證上看到的土地取得價格,也確實為“196萬元”。
  信陽中院裁定本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但固始縣政法委顯然不認同這樣的看法。
  紀委牽頭查處黨外問題
  令人不解的是,這個歷經五年如今被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案子,最初是由當地紀委牽頭督辦的。吳運強始終沒明白,紀委是黨內監督機關,自己不是黨員,被調查的案子也不涉及領導幹部,為何會由紀委牽頭辦理?
  “非法倒賣土地罪”是在2009年6月第一次找上的吳運強,這與幼兒園的土地糾紛有關。
  2008年5月,吳運強將幼兒園門口的2.4畝土地做股轉讓給黃國括,用於聯合開發。2008年11月6日,由於連年虧損,吳運強決定將幼兒園及公司股權以400萬元轉賣給固始縣糧食局會計陳國銘,併在中山市工商局做了變更登記。
  然而,陳國銘與黃國括之間起了衝突,陳不希望黃在學校門口建樓,雙方僵持不下,黃因此希望拿回自己的款項,而陳則拖著沒有交齊款項。後來,在縣政府的一份情況介紹中證實,吳運強的問題系黃國括舉報。
  2009年6月,在固始縣處理與黃國括的糾紛時,吳運強被帶到縣公安局詢問相關土地買賣的情況。據瞭解,當時由於證據不足,吳運強隨後恢復自由。
  然而奇怪的是,縣公安局沒有立案,縣紀委卻介入了。固始縣紀委紀檢監察一室主任王磊在此前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稱:“吳運強案是我們牽頭查辦的,之後我們對固始縣公安局出具了紀律檢查建議書,建議經偵大隊立案調查。”
  2009年8月27日,固始縣紀委向縣公安局出具了《關於對吳運強立案的紀律檢查建議》,此後,固始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才正式介入此案。
  在這份立案建議中,固始縣紀委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案卷材料移送固始縣公安局,建議依法立案偵查。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針對的是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而吳運強並非公職人員,此案也不涉及領導幹部。
  2013年12月,該案最終被固始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予起訴。“這最多就是個民事案子。”吳運強說,“為什麼最後會有紀委介入變成了刑事案件呢?”
  檢察院不予起訴,公安稱還在偵辦
  吳運強之所以會牽扯到土地糾紛,從根源上說是幼兒園經營不善,當年承諾的招商政策一直沒有落實也是重要原因。
  2005年,幼兒園正式開始招生。從來沒有辦過教育的吳運強高薪從臺灣挖來了一個園長,是第一個在固始打出雙語教學口號的幼兒園。
  此前,吳運強為回鄉辦學還特地在合同中爭取了一個條件,“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教師選聘權,享受同等的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也因此,吳運強向家長們保證,幼兒園將享受與公辦機關幼兒園同等的入學條件,可以上當地最好的小學。吳運強還記得,第一年有400多人報名上學。
  2006年,情況發生了變化,該校的孩子上當地最好的小學阻力重重。一度,100多個家長在學校門口拉起了白條子,要求按照約定入學。吳運強找到領導批示後,教育局的領導現場辦公解決了入學問題。
  但這並未形成制度保障,也使得幼兒園的聲譽下降,最終2006年只有100多人入學,吳運強稱,他為瞭解決入學問題,多次疏通關係也花費不菲。
  2007年8月12日《人民日報》曾經以《只做環境不招商》為題報道了固始縣的招商引資,並將當地政府保證吳運強以優惠價拿到土地作為“吳運強事件”來表彰當地政府的招商工作。
  實際上,當時的吳運強正在發愁幼兒園因為政策沒跟上帶來的虧損,但他沒有告訴《人民日報》的記者,“人家也沒問,咱也不好說。而且當時想著最多就做生意賠點錢,不能給家鄉抹黑。”
  連年的虧損讓吳運強最終作出了轉讓幼兒園的決定,也讓自己深陷麻煩,即使如今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予起訴的裁定,但被追繳財物的歸還卻又成了吳運強新的麻煩。
  記者聯繫了固始縣人民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長劉學武,對方稱案件已經結束,至於當初收繳的款項,則需要當事人通過國家賠償取得。假如公安局或者相關部門不予賠償,則可以憑藉不予賠償決定書向法院起訴。
  固始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蕭國兵則表示,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予起訴決定書,車輛在公安機關,錢應該已經上繳國庫了,應該按照相關規定退還給當事人。
  記者致電固始縣公安局宣傳科陳科長,對方先是稱不瞭解此事,不知道案件已經進展到哪一步,所以無法回答相關的問題。隨後,他又打來電話告訴記者,“據我瞭解這個案件目前還在偵辦當中”。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後怎麼能繼續偵辦呢?雖然記者多次告訴陳科長,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予起訴決定書,但他仍然表示,案件還在偵辦,“如果有新情況會及時通知”。
  很多朋友勸吳運強別鬧了,他也有些氣餒了,“五年了,政法委、紀委介入,到最後也沒找到證據,可是罰沒的東西就不退,這到底是為什麼呢?”
  本報信陽1月2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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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縣政法委文件建議維持有罪判決)
(編輯: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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